一、出臺背景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小型微利且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戶(下稱“雙定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進行了調整,將原按應稅所得率計征雙定戶個人所得稅改為按所得率計征,即通過所得率先核定雙定戶生產經營所得,再按生產經營所得減去業主費用的公式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解決了原有核定應稅所得率沒有體現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的問題。《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各行業所得率由各市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經營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字〔2000〕91號),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參照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范圍,結合我市服務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和其他行業蓬勃發展的新趨勢,經過我局對這四個行業的經營情況和利潤測算,決定對《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的公告》(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中的《江門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進行修改:序號4服務業和序號10其他行業的所得率從原來的14%修改為12%;序號5郵電通信業和序號6文化體育業的所得率從原來的14%修改為10%。
二、主要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三)《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三、主要內容
調整后我市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所得率如下:
江門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序號 | 行 業 | 江門所得率(%) |
1 | 制造業 | 7 |
2 | 加工修理 | 7 |
3 | 批發零售和貿易業 | 7 |
4 | 服務業 | 12 |
其中:(1)其他專業咨詢 | 8 | |
(2)桑拿、推拿、沐足 | 14 | |
5 | 郵電通信業 | 10 |
6 | 文化體育業 | 10 |
7 | 娛樂業 | 28 |
8 | 建筑業 | 10 |
9 | 交通運輸業 | 10.5 |
10 | 其他 | 12 |
注:1.本表所得率僅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2.不適用(1)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四、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